The Resource Libtrar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Xianning
非遗基本知识
如何保护非遗
2018年12月27日   点击:656

1.公约法律中规定的保护举措

九大任务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两种路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常用的保护方式

一是抢救性记录,建立图文声像档案。

2009年,我市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全市8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240个行政(自然)村,获取非遗线索7000余条,汇编成普查资料,并公开出版《咸宁长篇叙事山歌》《游哲茂鼓词精选》《桂乡遗风》《钱六姐的故事》《崇阳提琴戏》等30余种非遗资料、文集、音像制品。

二是整体性保护,建立传承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

我市大力建设非遗传承基地、展示馆和传习所,为传承人举行传承活动提供固定的平台。这些展示馆和传习所,或用于全面展示非遗保护成果,如鄂南文化研究中心建设的鄂南文化展览馆,通山县非遗保护中心建设的通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展示厅;或用于集中展示、传承某一重大项目,如通山县的熊氏木雕厂展厅、通山县的旗黄膏博物馆、赤壁市的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传习所、崇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提琴戏);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传承基地和通羊镇衢潭村通山山鼓传承基地建设成效明显,被省文化厅评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

通城县以拍打舞为项目支撑,建设麦市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赤壁市积极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经过多方努力,赤壁市赵李桥镇(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通城县(拍打舞)、崇阳县(提琴戏)和通山县(木雕)被命名为“2014-2016年度湖北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通山县(木雕)还被命名为“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三是生产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发展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

赤壁市根据《赤壁市茶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茶叶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大力发展茶产业,振兴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这一传统工艺,荣获“中国青砖茶之乡”和“中国米砖茶之乡”的称号。嘉鱼县对传统美食类非遗项目“簰洲圆子”进行生产性保护,成立嘉安食品有限公司,将家庭式作坊建成连锁工厂。

通山县组织民间文艺团队开展民俗表演,以通山山鼓传承团队为代表的民间文艺团队常年活跃于各个乡镇,展示通山山鼓、山歌等各种乡土文化,有力推动了当地的旅游发展。崇阳县支持提琴戏剧团开展商业演出,90余个剧团活跃在全县12个乡镇和周边县(市、区),年演出2000余场次,接待观众达100万人次以上,以平均每场收入2800元计算,全年创收约560万元。

注意:妥善处理非遗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产业、文化旅游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非遗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产业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一种带有生产性质的保护方式,以传承文化为目的。

文化产业是将非遗资源作为经济产业的一个生产要素进行开发,采取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讲究是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保护好文化遗产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源泉,可持续性发展的文化旅游可提高文化的可见度、影响力。

非遗的表现形式与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是有区别的,两者要用两条线来运作,不能混淆,非遗的基因不可随意改变。

四是立法保护,通过法律条文规定非遗的调查、立项、传承和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议》规定:“要依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逐年增长而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3.保护传承人和传播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规定“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非遗传承的载体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间文化的主体,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传承人。

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往往是人亡艺绝。所以在传承人健在的时候,开展“传承人口述史”工作十分关键!

关于口述史,推荐大家读读定宜庄、汪润主编的《口述史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说到保护传承人,既保护历史上自然而然传承的“自然传人”,也包括正在拜师学艺的“新生代传承人”,还包括政府认定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者;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者;不推荐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1)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2)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3)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4)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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