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点击:690
(1)国务院规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非遗的宣传、展示。
(3)有关组织机构(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学校: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非遗知识、交流和宣传、展示等的保护义务
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4)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传播,设立非遗展示和传承场所、开展相关资料搜集和整理、出版等活动。